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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已分别于2009年3月2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2009年4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期直播,惠诚西安房产律师就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颁布与实施并结合目前房地产销售、物业服务市场的现状做一简要分析,以期为房屋买受人及物业使用人的法律实践中带来一定的合理预期:1、司法解释对业主身份是如何界定的?2、司法解释对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身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3、司法解释对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4、司法解释对于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作出了如何的界定?5、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益保障的专门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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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爽律师
执业律师:田冲
专职律师:王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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